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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偷开车出事故,老板是否需要担责?

平时没有锁车的习惯,车钥匙随意扔在车内,不料被朋友擅自开走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起诉追偿,车主谈某因为这起“闹心事”被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谈某开了一家干洗厂,因人手短缺,便想到暂时没有工作的朋友周某,让其到自家干洗厂上班,帮忙打杂。谈某名下有一辆面包车,平时都停放在干洗厂内,方便员工搬运货物,钥匙也直接放车里,从不锁车。
2020年9月11日,周某在外吃完晚饭,偷偷回到干洗厂,趁没人发现,将面包车开回自己家。凌晨12点左右,周某驾驶该车辆从家中出发,行驶过程中撞到停在路边的车辆,造成两车损坏,周某驾车逃逸。事后,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周某驾驶证已经被吊销。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失27650元,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保险公司起诉,主张因周某无证驾驶,要求周某、谈某连带赔偿。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谈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未对车辆钥匙妥善保管,将钥匙放在车上系放任他人驾驶车辆,谈某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对事故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综合其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周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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