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出现改装、加装或车辆性质发生变化时,投保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险种。
随着网约车、顺风车等共享出行方式的迅猛发展,不少私家车车主也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取外快。然而,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以机动车存在改变使用性质情形、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在这类涉网约车的新型保险纠纷中,能否理赔成为大家争议的焦点。近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涉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上,其中两起典型类案就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2022年3月,刘某在保险公司为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期1年,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后刘某将车辆交付崔某使用。2022年9月2日,崔某驾车追尾前车杨某,崔某车前部受损,杨某车尾部受损,相关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负全责。9月13日,保险公司向刘某出具《拒付通知书》,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55000元。
保险公司主张崔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行为,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其赔偿申请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付。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显示崔某实名注册滴滴账号292天,累计完成订单292单,近30天累计流水14702.39元。且事故发生当天,崔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10余单,事故发生时距离其上一笔订单仅相隔十几分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变更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对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涉案保险条款亦规定,被保险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由此导致的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具体到本案,刘某将车辆交付崔某使用,崔某从事网约车运营,改变了车辆性质。且事发当天,崔某从事网约车运营10余单,经查,事故发生时距离上一单仅十几分钟,无法排除崔某当时正处于等待下一个订单过程中的合理怀疑。即使崔某确已收车,也无法改变其更改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同时,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醒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