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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立遗嘱财产都留给再婚妻子

大刘再婚不久,因病离世,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所有的财产均留给现任妻子。由前妻抚养的未成年女儿要求继承父亲大刘的遗产,会获法院支持吗?


——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条是《民法典》的必留份制度,该条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避免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规避自己应尽的抚养或赡养义务。本案中,由前妻抚养的未成年女儿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两个条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符合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故孩子要求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主张应予支持,至于份额的多少可参考遗产的价值情况、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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