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女方又以孩子名义起诉,向男方主张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五祖法庭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该案上诉至黄冈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马某与周某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婚后育有一子小明。2018年4月17日,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二人在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小明由女方马某抚养,由女方承担孩子的所有费用,男方周某享有探视权。此后,小明一直跟随母亲马某生活。现小明已到入学年龄,其所需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逐渐增加,马某遂以小明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前期抚养费1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
法庭上,马某称当初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未主张抚养费,现在孩子逐渐长大,生活和学习开支不断增加,自己一人已难以负担,周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费。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自己与马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由马某承担全部抚养费,因此自己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小明今后教育、生活开支较大,自己作为孩子父亲愿意每月支付小明抚养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