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2年2月10日,董某某与曹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2年2月16日举行订婚仪式。仪式上,董某某给付曹某甲、曹某乙(系曹某甲母亲)礼金11.6万元,并给付曹某甲价值1.9万元的某品牌电脑一台及若干衣物。2022年5月,双方产生矛盾而分手。后双方关于某品牌电脑是否属于彩礼,应否返还发生争议,董某某遂诉请返还。
【分歧】本案中,关于董某某在特殊纪念意义时点前后给付的某品牌电脑应否视为彩礼,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董某某在情人节前后给付曹某甲礼物的行为属于表达特殊情感的一般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在交付时已经完成,董某某主张返还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董某某交付给曹某甲的某品牌电脑属于彩礼。董某某给付某品牌电脑的时间不仅是情人节前后,更是订婚日当天,且案涉某品牌电脑价值数额较大,与在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显著区别。结合现有证据、传统习俗、现代社会人情因素以及电脑价值等综合分析,案涉电脑应属董某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符合彩礼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