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贵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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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世后儿媳一直与婆婆共同生活,儿媳妇有继承权吗?

王阿婆在老伴和大儿子过世后一直与大儿媳一同生活,王阿婆也因病离世后,小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老人的遗产。大儿媳认为自己作为丧偶儿媳与婆婆共同居住,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应作为继承人分配老人的遗产。这样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大儿媳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其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需考虑三个方面因素,一是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扶助、供养,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二是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三是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本案中,大儿媳与老人一同生活,可以视为对老人履行了部分照顾、扶养义务,但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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