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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原配偶拒不迁户口,应承担补偿金

案情:
1、2020年4月15日,原告(男方)和被告(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8号前将抚养费转账到女方指定账户,如男方不能按时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加收100元的违约金;(3)儿子每年从经济联合社收取股份分红的50%,交给女方安排使用;另外50%由男方保管,留作儿子日后结婚使用。(4)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女方户口必须一年内迁出。若女方一年内不能完成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100元的不便补偿,补偿计算截止至户口完成迁出之日。”
2、2022年2月8日,被告因再婚向原告借出过一次户口簿,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原告现已再婚并生育子女,并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未迁户口的违约金即每天100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户籍未迁移,原告再婚生育的子女将无法在原籍地享受与户籍相关的各种福利和政策。
4、被告称:未迁出户口的原因是目前户口有分红,可以补贴其与小孩的生活所需,且原告没有损失,违约金过高;原告未支付抚养费构成违约,被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抚养费的追索主体为未成年子女,被告可另案处理。双方《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不便补偿合理合法,但该标准过高,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每天20元的补偿金。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女方户口必须一年内迁出。但是,被告在已经再婚的情况下仍不履行其承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抗辩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求调低,一审法院采纳其意见,并行使自由裁量权将违约金酌减后,被告仍然持续违约,怠于积极履行该合同义务,甚至认为一审酌减后的违约金标准按年度计算的数额与其不迁移户口所获年度分红数额相当。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均未果,被告仍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为了充分发挥违约金制度的功能,向被告施加适度有效果的压力,敦促其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在约定违约金100元/天标准的基础上,为衡平双方利益,本院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低至50元/天。
改判被告向原告承担每天50元的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对迁户口约定的补偿金可以适用合同编的内容。本案协议约定的补偿金并不明显过高,但显然没有造成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在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调整。一审判决已经认定被告违约,被告没有上诉,却不履行约定义务,其在二审期间又不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故意违约,二审法院提高违约金的标准,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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