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2020年4月15日,原告(男方)和被告(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8号前将抚养费转账到女方指定账户,如男方不能按时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加收100元的违约金;(3)儿子每年从经济联合社收取股份分红的50%,交给女方安排使用;另外50%由男方保管,留作儿子日后结婚使用。(4)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女方户口必须一年内迁出。若女方一年内不能完成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100元的不便补偿,补偿计算截止至户口完成迁出之日。”
2、2022年2月8日,被告因再婚向原告借出过一次户口簿,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原告现已再婚并生育子女,并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未迁户口的违约金即每天100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户籍未迁移,原告再婚生育的子女将无法在原籍地享受与户籍相关的各种福利和政策。
4、被告称:未迁出户口的原因是目前户口有分红,可以补贴其与小孩的生活所需,且原告没有损失,违约金过高;原告未支付抚养费构成违约,被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抚养费的追索主体为未成年子女,被告可另案处理。双方《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不便补偿合理合法,但该标准过高,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每天20元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