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分割。除了共同财产分割,还有共同债务的处理,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应如何进行认定?
满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满某某因偿还个人债务于2023年12月向任某借款270000元,满某某向任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时间。还款时限到后,任某多次催要,满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满某某和王某某偿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满某某辩称,对借款金额等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偿还借款,但因资金紧张暂无力偿还,王某某称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借款时满某某与王某某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某辩称,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时双方已各自生活,其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原告任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并申请法院调取满某某与王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法院依申请调取了满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结合该明细,发现双方之间并无大额款项的往来交易。另审理中查明,满某某与王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3年11月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借款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