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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共同立下遗嘱赠与他人的房产被卖掉

王老伯夫妇是丁克家庭,两人在邻居的见证下一起立下遗嘱,将共有的房产指定由老伯的侄子小强继承。两年后,老伴因病去世,又过了三年,王老伯把房子卖掉了。小强得知后,起诉王老伯主张一半卖房款。他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条是关于接受或放弃遗嘱、遗赠的规定。所谓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国家、集体组织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本案中,小强并非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属于遗赠受领人。共同遗嘱中王老伯老伴生前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在其去世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能够确认小强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小强享有接受遗赠即一半房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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