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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福利房,婚后交的房款。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大刚婚前获得限价商品房购房指标并予以备案,婚后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了房款,产权登记在大刚名下。在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属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条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以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主要分为四类。其中,第一类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审判实践中,对于双方约定不明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一般本着具有特定人身权性质的财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他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确定。本案中,大刚买的限价商品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取得购房资格,具有高度人身专属性。因此,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大刚个人所有,但若另一方确有出资,可酌情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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