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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赵某某、吴某某、卢某某等5人被曝!全县严查中!

连日来,消防、市场监管、公安、综合执法等多部门联合执法,重点针对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排查整治。现对部分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案例一

违法对象:赵某某

违法行为:2024年07月01日11时05分,赵某某在新昌县沃洲镇大市聚村黄泥墩38号实施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案例二

违法对象:吴某某

违法行为:2024年07月01日11时01分,吴某某在新昌县沃洲镇大市聚村黄泥墩38号实施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案例三

违法对象:吴某某

违法行为:2024年06月28日14时40分,吴某某在新昌县羽林街道天河苑实施占用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的处罚。


案例四

违法对象:卢某某

违法行为:2024年05月23日09时56分,卢某某在新昌县儒岙镇天姥一路实施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依据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的处罚。


案例五

违法对象:张某某

违法行为:2024年04月18日16时13分,张某某在新昌县羽林街道金山路100号实施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的处罚。

来源:新昌消防

原标题:曝光!新昌县电动自行车违规充停典型案例(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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