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律师_啸天

contentIOS浙江

楼主

一起生活10年,分手后索赔“青春费”1万元,法院判了!

多年感情纠葛
女子未等到男子承诺
一朝梦醒
错付的这些年
还能否挽回?

一起生活10年,分手后索赔“青春费”1万元,法院判了![分割线]#社友关注##我的日常##婚姻##重婚##民事诉讼##精神损失费##离婚##纠纷##法律咨询##律师#

法律咨询与服务:
章渊彬律师,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958564040(微信同号)[分割线]女子起诉男子隐瞒已婚事实

2013年10月,兰某与郑某通过QQ聊天相识,双方认识时,兰某离异,郑某已婚,与妻子结婚已四十余年。兰某与郑某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兰某曾带郑某见过自己的家人。2022年11月13日,兰某向郑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郑某表示同意,双方正式分手。

2024年1月,兰某将郑某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称被告隐瞒已婚事实,以夫妻名义与自己同居近10年,其行为极其恶劣,道德极其败坏,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导致自己在精神和身体上均受到了严重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和青春损失费共计1万元。[分割线]法院:明知对方已婚仍然同居,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经审理认为,原告兰某系离异,其称与被告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和同居,按照常理必然应当对被告的婚姻状态进行了解。

但双方同居近10年,被告从未带原告见自己的家人;双方均有固定居所,却在双方居所之外的地方购置房屋同居生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被告处于已婚状态这一事实,即便被告未主动明确告知,原告根据生活经验和自身经历,应该具备了解和获得该重大信息或事实的认知能力,存在知道的条件和极大可能性,故应当认定原告“应当知道”被告处于已婚状态的事实。

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原告对于被告处于已婚状态这一事实亦应属明知。

原告在知道被告系已婚状态的情况下,仍与其交往,双方发生并长期保持婚外性关系且同居生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因此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均应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起生活10年,分手后索赔“青春费”1万元,法院判了![分割线]律师:两人可能构成重婚罪,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强调家庭文明和家风建设。

郑某与妻子结婚50年,并育有一子,但郑某在自己有家室的情况下,仍与兰某长期保持同居关系,背叛了夫妻感情,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动摇了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否定性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均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如重婚罪的受害者追究法律责任,兰某与郑某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浏览量:820 [删除]
4 分享到
版块热帖
    分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