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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丈夫隐瞒婚史,能否以对方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结婚后,小丽无意间发现丈夫大林不但离过婚,而且还有一个女儿。婚后发现丈夫隐瞒婚史,能否以对方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不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仅规定了受胁迫或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本案中虽然大林隐瞒了自己的婚史和子女情况,但欺诈并非是法定的可撤销婚姻事由。故小丽与大林的婚姻不宜作为可撤销婚姻。小丽如果认为欺诈影响了自己对婚姻的期许,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来寻求救济。人民法院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给予小丽适当的倾斜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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