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丈夫去世,遗产如何分割
【案情】庄某与邵某原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庄。2020年 12月 30日,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庄某于2023年6月18 日去世。关于庄某的遗产继承问题,庄某的父亲与小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庄某名下的5套房产。小庄表示,他一直同意爷爷继承父亲的财产,但双方对于父亲生前所负债务的偿还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这才导致了本案的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邵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与本案诉讼。她主张,虽然她与庄某已经协议离婚,但双方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房屋,离婚后双方仍生活在一起。而且,离婚协议中并未对 5套房产中的3套房产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她应享有其中3套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 【裁判】法官在初步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后发现,庄某与邵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双方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股票归各自所有。庄某父亲据此主张邵某无权参与本案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规定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意味着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但邵某坚持认为,其与庄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涉案房产的归属,因此她应分得二分之一的份额,并不同意庄某父亲提出的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