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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丈夫去世,遗产如何分割

【案情】庄某与邵某原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庄。2020年 12月 30日,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庄某于2023年6月18 日去世。关于庄某的遗产继承问题,庄某的父亲与小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庄某名下的5套房产。小庄表示,他一直同意爷爷继承父亲的财产,但双方对于父亲生前所负债务的偿还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这才导致了本案的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邵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与本案诉讼。她主张,虽然她与庄某已经协议离婚,但双方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房屋,离婚后双方仍生活在一起。而且,离婚协议中并未对 5套房产中的3套房产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她应享有其中3套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    【裁判】法官在初步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后发现,庄某与邵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双方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股票归各自所有。庄某父亲据此主张邵某无权参与本案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规定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意味着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但邵某坚持认为,其与庄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涉案房产的归属,因此她应分得二分之一的份额,并不同意庄某父亲提出的调解方案。    


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仅在感情上不能化解祖孙两人之间的心结,而且后期还可能因为庄某名下的债务偿还问题引发多起诉讼。因此,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多次与邵某进行沟通,了解到她主要是为了小庄日后的生活想要争取更多的利益。但法官也明确指出,在法律中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而且邵某在庭审中也未能提交证明两人在离婚后仍一起共同生活的证据。    考虑到庄某父亲年事已高,小庄已是他在世上的唯一亲人,法官希望各方能从维护亲情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本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涉案的5套房产中,A 、B 、C 三套房产归小庄所有,并由小庄偿还上述三套房屋的贷款;市场价值最高的D 房产归庄某父亲所有,并由庄某父亲偿还该房屋的贷款;E 房产则由庄某父亲和小庄共同所有。邵某放弃了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一半份额的主张。    至此,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各方就本案再无争执,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结果均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以情讲法、以法唤情。该案的调解不仅是解决案件纠纷,更重要的是化解了亲情危机。随着法官一次次的释法析理、耐心劝导,爷孙俩终于认识到,再多的金钱也换不来亲情。每一起案件都承载着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和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法院将以“ 情同此心” 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求和感受,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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