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新昌县海纳佰川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前台大堂处发布有“充卡福利……充值当天消费刷卡超过实际充值金额的80%,超出部分须现金结账;香烟不可用刷卡结算,需现金支付,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充卡活动的店堂告示。具体福利根据卡类名称不同赠送的金额不同,有珍珠卡、玛瑙卡、水晶卡、翡翠卡四种卡,珍珠卡售价1111元、赠送268元、卡内余额1379元,玛瑙卡售价2222元、赠送598元、 卡内余额2820元,水晶卡售价3333元、赠送998元、卡内余额4331元,翡翠卡售价5555元、赠送2080元、卡内余额7635元。当事人将上述活动规则制作成告示牌,设置在前台大堂处,用以告知消费者,至2024年9 月11日案发被查。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