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
小张和小李经媒人介绍相识,两人很快坠入爱河。3个月后,两人就开始谈婚论嫁。按照当地习俗,小张给女方送去了彩礼款和物品,总计 3.7万元。然而,好景不长,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爱情的甜蜜戛然而止,最终双方决定分手。 小张对此很生气,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但小李坚决拒绝退还。无奈之下,小张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全额返还彩礼款及物品。 小李在庭审中辩称,是原告主动提出的退婚,按照当地风俗,彩礼不应返还。并且,她所收到的彩礼数额与原告所述不符,仅收到2.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小张和小李虽系自由恋爱,但在筹备婚姻过程中产生矛盾,无法继续相处,且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小李作为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至于小张在恋爱期间送给小李的礼物、恋爱期间的各种消费支出,均属于赠予性质,小张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小李返还彩礼款 2.6万元,同时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