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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8日13时许,丁某魁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大道中路某足浴店实施盗窃。丁某魁有减轻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丁某魁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