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2日12时25分左右,吕某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辆摩托车,途经新昌县西园路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另查明:2021年4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吕某梁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吕某梁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吕某梁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本局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3日12时16分左右,杨某良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新昌县527国道美女山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另查明:2024年03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天,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良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良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杨某良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本局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4日13时18分左右,丁某林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新昌县江滨中路西镇南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另查明:2023年03月0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丁某林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丁某林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本局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