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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能否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2020年虞某与王某相识相恋,次年生一子王小某,2022年2月双方结婚登记。2022年5月,王某对虞某实施家暴,虞某报警,后经法医鉴定,虞某构成轻伤二级。2022年7月,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部门取保候审,后在检察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和解,虞某出具了谅解书。2022年9月,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其间王某推搡虞某,虞某再次报警。2023年12月,二人再次爆发矛盾,后开始分居,王小某除了一开始由虞某照顾,此后一直随王某生活。为此,2023年12月至2月期间虞某四次报警,要求看望孩子,但遭到王某拒绝。2024年1月,虞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虞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王某藏匿婚生子王小某。

【评析】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是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印发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开始实施,其中也提出:“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虽然国家和地方法律均对禁止抢夺、藏匿孩子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在夫妻离婚、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经常发生。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往往是为了迫使另一方在财产方面做出让步,或是达到不离婚的目的,或是争夺抚养权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需要付出的法律成本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般都是简单予以训诫,很少采取拘留甚至刑罚。另一方面,法院执行效果有限,对孩子的探视权,如一方不配合,申请人每次都申请执行不现实,不能全部依赖强制执行解决。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加害人事实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签发“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人身保护令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法律震慑作用,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保证探视权的有效行使,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回归本案,申请人提供了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医院诊断报告、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等,能够认定王某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申请人要求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法定条件。关于虞某申请禁止藏匿婚生子王小某,王小某尚且年幼,王某刻意阻碍虞某探视婚生子王小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虞某的监护权、探视权,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最终法院依法做出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王某藏匿婚生子王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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