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是重点之一,房产则是离婚纠纷涉及的“矛盾高发区”。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在当下社会比较普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明确了规则。 【案情】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后崔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600万元。陈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且婚后其银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开销均由其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虽然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并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10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