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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水上乐园内摔倒受伤,责任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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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场所内设施的使用与运行保障,还应对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包括设立指示标志等等。以及在损害结果发生时采取必要的救治等措施防止损害结果继续扩大。同时,消费者在进入公共场所或参与群众活动时,也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危险发生。值得注意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仍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对于责任比例,还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加以合理认定。

      本案原告系在完成冲浪项目后,准备去下一个项目时,途径楼梯时不慎摔倒受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水上项目的潜在风险有明确的认知,应充分认识到地面湿滑容易摔倒,更应该谨慎保障自身安全。被告作为涉案水上乐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不仅要保障设备安全,还应该设立明显标志物,对潜在风险进行提示。本案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送原告就医,防止损害结果扩大,但其未设立警示标示,亦未充分尽到保全保障义务。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李某承担80%的事故责任,被告水上乐园承担20%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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