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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手滑”转错100万元,对方拒不退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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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
⑴一方获得利益;
⑵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
⑶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转账100万元的过程、原因及发现转错后采取的及时补救措施,能够证明张某系误将100万元款项转给了蔡某,蔡某取得的1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利益,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蔡某应当予以返还。蔡某辩称张某向其转款的行为系代付某偿还借款,但付某并未认可该笔款项是委托代偿的借款,故蔡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接受100万元的合法性,法院对蔡某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张某要求蔡某返还100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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