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12月31日22时30分许,张某(13岁)驾驶李某的轿车,与前方同向步行的朱某、马某发生碰撞,致朱某、马某受伤,张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朱某、马某向辉县市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张某父母、车主李某、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8.75万余元。 法院查明,张某与李某并不相识。事发前,事故车辆停放在李某位于地库的停车位上。李某忘记拔车钥匙,张某发现后,私自开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还查明,张某并非第一次私自开着李某的车出去。2023年12月27日晚,张某拉李某车门意欲行窃,发现李某的车未上锁且车钥匙未拔,便在12月28日至12月31日期间,多次偷开李某的车,直到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得到交警部门的通知后,才得知该情况。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将轿车停放在自家车位,因母亲生病,匆忙之间未将车辆上锁并将车钥匙遗忘于车内。张某将自己的车私自开走属于偷盗行为,且自己将钥匙放在车内的行为与朱某、马某受到人身损害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及其父母辩称,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因疏忽大意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故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虽在该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张某为未成年人且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