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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包工头雇佣务工人员发生事故,谁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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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雇佣关系##工伤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在B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工作时受伤并要求B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B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存在选任过错,应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刘某在本案中选择B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要求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由此可见,务工人员虽然是包工头雇佣到项目工地从事外墙粉刷工作受伤,与承包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承包公司将外墙粉刷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公司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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