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绍兴市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公布
自开展2024年“铁拳”“执法亮剑”“药剑”等行动以来,绍兴市市场监管部门以“食品安全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作为主要工作抓手,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处一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有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将2024年食品、药品安全领域9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四
新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新昌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处方药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案
2024年5月27日,新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昌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某平台网络销售处方药蒲地蓝消炎口服液时,工作人员未下载该电子处方笺,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新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
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绍兴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5日,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交办的“特 供 酒专项行动”相关案件线索,对绍兴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接到生产厂家要求下架五粮液“特供专用酒”和“国宾专用酒”的通知后,明知上述产品不能上市流通销售,且无法说明并提供有关“特供专用”和“国宾专用”的依据的情况下,仍自行上架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6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王某某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7月2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王某某在销售一款标识为韩文和英文的减肥产品,其购买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并提供了相关样品。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涉案产品检出西 布 曲 明成分。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微信方式销售该款减肥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依据《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上述西 布 曲 明成分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涉案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浙江某某珍珠制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保健食品案
2024年5月29日,根据前期摸排线索,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某珍珠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保健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以290元/kg的进价购进一批“搭壳珠”,并于2024年4月11日用38kg“搭壳珠”生产了1930瓶水溶珍珠粉胶囊。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原料“搭壳珠”与药用珍珠的性状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有关规定。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水溶珍珠粉胶囊321瓶,没收违法所得42500元,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诸暨市某某水产经营部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行为案
2024年5月23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过程中,依法对诸暨市某某水产经营部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违法行为制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30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在“回头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摊位销售的鲜肉上方悬挂有9盏灯,其中5盏仍是红灯。当事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嵊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4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嵊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在其生产的黑芝麻老面黑猪大肉包中添加了植物炭黑用于调色。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有关规定,植物炭黑允许使用的品种不含冷冻米面制品。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生产黑芝麻老面黑猪大肉包1753只,累计销售额210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药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绍兴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
购进并销售药品案
2023年9月,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绍兴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放置于店内经营场所和仓库的“磷酸奥司他韦颗粒”“乌灵胶囊”等15种共计38盒药品无法提供随货通行单等相关进货票据,查询计算机系统也未有上述药品采购入库及销售记录,其中部分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承认上述药品是其通过某网络平台和网上药店购进并通过线下和线上再次对外销售。此外,当事人还存在部分药品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和未凭处方销售等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
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2023年12月8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柯桥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医院一名工作人员正在使用一台“半岛超声炮”治疗仪为患者进行诊疗服务。经调查,上述“半岛超声炮”治疗仪及治疗头是由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二手购入后租赁给柯桥某医院使用的,经生产厂家及注册地药监部门鉴定,仪器主机已被非法改装、破坏,不符合其出厂要求及该产品注册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款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回收医保药案
2024年4月初,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诸暨市某医院附近有人在非法回收医保药品。该局立即与公安、医保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开展案件研判。经查明,当事人张某某于2023年起在诸暨市某医院附近指使、教唆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吗替麦专酚酯胶囊、百令胶囊等药品,并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社交平台销售给上线董某某,至查获时止,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购进并销售药品金额逾5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绍兴公布一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